加强水能利用管理 国家能源局编制《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5 09:24:00  点击1013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

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

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国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开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能资源利用管理,科学界定、规范水能利用标准,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水电站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及统计工作,推动水能有效利用,我局组织编制了《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2. 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3. 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附件2:

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及时了解水能利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要河流梯级水电站和国家核准建设水电站的水能利用监测和发布,其他水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并运行水电流域综合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水能利用监测和发布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能利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 数据监测与获取

第五条 数据监测与获取以单个水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 纳入管理的水电站应开展相应的监测项目,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提供电站基础数据和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实时运行数据。

(1)电站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水库特征水位和主要参数、水位~面积~库容曲线、尾水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泄水建筑物泄流曲线、机组运转特性曲线、机组出力限制线、机组耗水率曲线、水头损失曲线、电站运行方式、水库调度图、综合出力系数以及相关曲线和图所对应的数据表等;

(2)电站实时运行数据:包括电站水库(前池)水位、尾水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机组出力、发电流量、发电量、单位电量耗水率、各泄水通道流量及闸门开度等,实时采集数据,采集频次根据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次/小时。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电站实时运行监测数据进行监测、归集、整理,并开展水能利用指标计算与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1)日发电量及弃水电量:根据电站实时运行数据计算前一日发电量及弃水电量。

(2)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每年1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水电站、相关流域(区域)实发电量、弃水电量统计分析、水能利用指标计算以及水能利用情况分析。

 

第八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相关单位及时发布水能利用有关情况,各水电站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电站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发布水能利用情况有关成果。

第十一条 水能利用情况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包括按月、按年进行发布。

(1)每月上旬发布前一月的水能利用情况。

(2)每年2月上旬前发布前一年度的水能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水能利用情况发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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