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一带一路”上可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优势
发布时间:2019-04-28 18:20:00  点击1212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五年来,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能源资源国际合作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可再生能源高速增长,为其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月3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研究项目在北京发布最新报告《“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发展合作路径及其促进机制研究》和《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重点案例国研究》,展示了影响“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政策条件、产业条件及存在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空间广阔

  《“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发展合作路径及其促进机制研究》执行报告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报告指出,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空间大,前景广,且已形成了电力境外工程总包(EPC)、境外建厂、境外并购、境外研发等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开发合作模式。 其中,EPC是中国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方式,2016年占对外承揽工程总数量的80%。

  报告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时间表,建议在2020年之前,中国以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主,扩大可再生能源项目海外投资的宣传和推广,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在2020~2025年之后,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一体化项目的开发及智慧能源、微电网等项目的应用和推广,着力提高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参与度与市场认可度。中国企业应重点抓住新亚欧大陆桥、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及中非合作机制等三个100吉瓦级别的重点可再生能源市场开发的战略性发展机遇,以光伏、风电为主线,积极开发生物质、地热能项目。

  报告指出,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合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障碍包括项目融资成本过高、中国标准的国际认可度不高、沿线国家可再生能源扶持力度不足及存在相关法律和政策风险等。以中国风电企业海外投资为例,中国企业的设备相比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后者在海外项目的融资利率约为3%,而中国企业普遍高达6%~7%,中国企业设备成本低的优势被融资成本高的劣势所抵消。另外,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在多种形式的国际联合体项目竞标中,相互压低价格的行为损害了中方利益,困扰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国际项目的开拓。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报告提出了规划先行,加强国际交流,推进跨境联合研究、联合咨询,创新合作模式和融资模式等政策建议。 

  东盟具备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

  东盟国家不仅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能源需求最旺盛的地区之一。《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重点案例国研究》执行报告指出,东盟十国能源需求在过去17年里增长了73%,未来25年仍将保持年均2%以上的增长速度,高于1%的全球平均水平。 目前,化石能源仍然是东盟国家最主要的能源,化石能源消费占比74%左右,而可再生能源消费仅占6%。自2000年开始,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不断扩大,而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占比基本保持不变。

  报告指出,东盟有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以印尼为例,该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和资源量最为丰富,水能、地热、生物质能资源量均位列东盟第一,地热资源更是占据全球地热资源总量的40%。风力资源主要集中在越南、老挝、泰国及部分沿海地区,其中越南资源最为丰富。东盟国家的太阳能资源同样十分丰富。从经济潜力的角度来看,东盟国家迎来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良好时机。例如,全球风电、太阳能在过去的15年间成本分别下降了65%和85%,全球陆上风电和光伏的平均化度电成本(LCOE)已经降至0.06美元/千瓦时和0.10美元/千瓦时。对比2017年全球化石能源LCOE的区间(0.05~0.17美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经济优势。目前, 风电成本已经降至与东盟煤电成本相当的水平,而且未来有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空间。

  在《2016-2025年东盟合作行动计划第一阶段:2016-2020年》中,东盟设定了到2025年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23%的总体区域目标,各成员国也据此设定了国家目标,其中老挝(59%)、菲律宾(41%)、印尼(26%)、柬埔寨(35%)、缅甸(29%)和泰国(24%)的发展目标均高于东盟总体目标。尽管如此,报告强调东盟国家需要加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手段的综合使用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首先,需要加强国家的顶层设计,包括在适当时机引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促进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建立。其次,需要建立起配套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同时也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可再生能源产业融资能力。

  报告同时强调,由于东盟各国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区域内能源资源分布不均,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柬埔寨等经济相对落后、城镇化率低、电力发展滞后的国家为例,建议能源开发应重点以开放电源投资和解决无电人口为主。而对马来西亚等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需要制定创新的支持政策,积极推行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以招标方式确定其上网电价。

  报告对越南和印尼进行了重点案例分析。报告认为越南可再生能源潜力巨大,中国可在电源建设、技术合作、电网互联互通等方面与之加强合作,应将风电作为重点投资方向。而印尼岛屿众多,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均较好,中国可在基础研究、能源可及、电源建设等方面与之加强合作,将海岛多能互补作为重点投资方向。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高级顾问杨富强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中国政府及企业应发挥其在新能源制造业、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帮助沿线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在这些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不仅有利于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环境和民众身体健康,加速能源结构转型,还有利于中国打造“一带一路”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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