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 .(缩写为CSHE)。
第二条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全国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水力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的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水力发电工程技术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围绕水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二)为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开展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技教育活动。
(三)开展水电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建交国家民间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组织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承担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议,质量评估,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
(五)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水力发电行业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开展与国际间工程师互认等工作。
(六)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
(八)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
(九)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人才。
(十)根据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组织和承担该奖项的评审及奖励工作,相关奖励费用来源于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的收益。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十二) 推动水电行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本行业的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三)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入会条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团体会员包括由个人会员按所在单位结成的基层会员组织、拥有个人会员和基层会员组织的省级地方组织、以及其他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或技校毕业,从事本学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或自学成才的人员。
(二)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
(三)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
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愿意以团体形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与水力发电工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各省、市、自治区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地方学会理事会批准,并报本会工作总部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尚未建立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地方,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直接报本会审批。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入会由所在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或向所在省级地方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或省级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或省级地方学会的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管理
(一)个人会员统一由学会委托所在地方的省级学会管理,不在省的会员由全国学会管理。
在全国学会(本会)登记的团体会员由本会管理,本会管理的团体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正副理事长单位。
(二)如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向原会籍管理的省级学会办理组织关系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③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④按规定缴纳会费;
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③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④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⑤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⑥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④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按照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级地方学会、全国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水力发电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专家代表及特邀代表由换届领导小组推荐,本届常务理事是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由专家代表、省级地方学会的代表、重要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以及与水力发电行业有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应在水力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一线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适当。
在理事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产生常务理事会;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理事的职责是:
(一)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督本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以不同方式支持学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4。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能够保证有适度的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㈠、㈢、㈤、㈥、㈦、㈧项职权;
(二)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召开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视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原则上从担任过本会理事长的同志中产生,并由理事长颁发聘书。名誉理事原则上由离任的上一届的学会理事担任,印发名誉理事名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咨询委员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四年一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团体会员可参加和派员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要有一个稳定的办公地点和依托单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称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由挂靠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可按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办理;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则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由挂靠单位审定聘任;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聘任顾问、评议专家组专家,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挂靠单位同类员工标准,由挂靠单位人事部门核定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收取的会费可根据需要拨给省级学会和专委会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挂靠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的运作和收益按照与浙江大学基金会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联接。见下图。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28日经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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