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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08 12:50:00  点击504
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一条 为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水电研究、推进水电建设为宗旨,按照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一)系学会会员;
(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会员,办事认真公道。
第六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学会秘书处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二)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掌握本单位水电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水电研究成果,向学会所办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水电建设发挥作用;
(七)协助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八条 学会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一般一年二次)、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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