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委会  >  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15-09-17 09:02:00  点击1718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学会章程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本学科专业性质的划分,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学会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均由学会承担。其名称前均冠以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学会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会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职数视专委会具体情况确定,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并应按时换届,换届须向学会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主任委员人选由专业(工作)委员会与挂靠单位协商后提名推荐产生,原则上一般由学会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人选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经学会同意,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连任的报学会批准。秘书、委员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聘任,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所在单位、联系方式报学会备案。
第七条 学会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学会章程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专业培训、项目论证、技术咨询等项活动,并承办学会交办的事项。每次学术活动完毕,需向学会报送会议纪要、会议论文等材料。每年年底,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以上报送学会的材料需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活动情况将在常务理事会和学会网站上通报。
第八条 凡学会会员均可自愿参加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向学会推荐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审批、登记,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在学会会员库下可设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库。
第九条 学会将根据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年的活动安排,从收取的会费中划拨少量费用补贴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或联络员与学会财务专责对接。
第十条 学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为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刻制印章。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印章。印章须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或其他专人保管,使用印章须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或授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使用印章的文件或文字材料须报学会存档。如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学会有权收回印章。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学会所属专业(工作)委员会活动正常开展,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挂靠相关单位,挂靠单位应尽可能给予人力和财物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贵州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贵阳市新华路9号乌江水电大厦    邮编:550002    电话:0851-85784386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黔icp备18010522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52010202001642